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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不可以直接在内地申请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但可以这样操作,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或者独资企业,用合资或独资企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体可以参考下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的许可证。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有关电信领域新增开放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6〕3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者独资企业,提供下列增值电信业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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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于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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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增值电信业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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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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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
三、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第一条所列的增值电信业务,由该独资企业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文件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本通告所指港澳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有关规定。
五、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他事项,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534号)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有关电信业务问题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5〕28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的许可证。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有关电信领域新增开放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6〕3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者独资企业,提供下列增值电信业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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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于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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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增值电信业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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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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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
三、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第一条所列的增值电信业务,由该独资企业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文件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本通告所指港澳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有关规定。
五、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他事项,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534号)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有关电信业务问题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5〕28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