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外方股东向中国境内机构或个人转? 让股权所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面对着一? 般性税务处理以及特殊性税务处理两方? 面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机构股东? (本文中暂指《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 “非居民企业”,即依据外国(地区)法? 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外,但? 取得了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本? 身一般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 虽设立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股权转让? 收入也与该机构、场所无关。因此,外方? 机构股东向境内企业或个人转让股权而? 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指股权转让价减? 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通常需要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 Withholding Tax)。而外方自然人股东股? 权转让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 定,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 所得税法》的规定外,中国还与世界许多? 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税收? 协定》属于国际条约,当《税收协定》中? 规定的税务处理条件比国内法(例如《企? 业所得税法》)更加优惠时,应优先适用? 《税收协定》的规定。中国签订的部分? 《税收协定》规定,对于上述股权转让所? 得,只能由转让方为其居民的国家或地区? (即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征收所得? 税。例如,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签? 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的安排》规定,如果香港投资者在? 转让行为发生前12个月均未直接或间接? 持有内地被转让企业25%或以上股权,则? 香港投资者转让内地被投资企业股权的? 所得不应在内地征税。中国与毛里求斯之? 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也有类似规定。当? 然,外方股东还必须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税? 收协定》的优惠税务处理。?
上述股权转让的一般性税务处理适? 用于通常情况下的以现金或其他非货币? 性资产(除股权外)作为股权转让对价的? 股权转让行为。但是,如果股权受让方? 企业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 对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该股权转让? 将可能适用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即在股? 权转让交易发生时暂不确认收入(或损? 失)、股权转让方不产生纳税义务。值得? 注意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实质上是准? 许交易方延迟纳税,而非免税。纳税义务? 通常将延迟到相关重组资产再次处置时? 再予确认。另外,特殊性的税务处理目前? 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自然人股东的? 股权转让。?
外国投资者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 给境内企业,需要同时满足六个条件,方? 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首先,需要具有? 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 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第二,被收购? 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原股权的75%;第?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 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第四,股? 权转让对价中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 易支付总额的85%;第五,企业重组中取? 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第? 六,受让方必须为转让方100%直接持股? 的子公司。?
由于有涉外因素存在,出于保护税权? 的目的,第六项条件的要求缩小了跨境重? 组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范围,即仅允? 许集团内部的重组适用特殊性的税务处? 理。这种跨境重组模式下,境内受让方子? 公司通常为外国股东在境内设立的中国? 投资性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投模式”)。? 外国股东为了将其持有的境内实体股权? 集中到投资性公司名下而进行跨境换股? 权交易的,有可能适用上述特殊性税务? 处理,从而免于在重组时产生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义务。同时,相比由外国投资者直? 接投资,通过中国投资性公司控股境内被? 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境内企业间股息分配?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如果股息? 直接支付到境外股东,一般需要缴纳10%? 的预提所得税),且投资性公司以其在中? 国投资所得的人民币利润进行再投资,因? 而无需就该利润先行缴纳所得税。?
从交易的审批和登记层面讲,上述? 中国投模式下的跨境换股有据可循。依据?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 资的暂行规定》和《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 法》,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在中国境内企? 业的股权作为出资(包括新设或增资),?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认缴外商投资企业? 的增资。在实践中,也已经有以中国投模? 式成功享受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案例。但? 是,相对于以现金为对价的股权交易,换? 股尤其是跨境换股在实践中还是较为少? 见的,因此中国投的交易模式可能会在审? 批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而税务机关也? 通常采取谨慎的态度,实际确认能够适用?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交易案例并不多见。?
除了企业所得税外,股权转让的双? 方还需就股权让合同缴纳股权转让金额? 0.05%的印花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2008年1月1日? 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前,中国曾? 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例? 如: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自获? 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优惠,且此类税收优惠政策可以? 过渡适用到2008年1月1日以后。生产性外? 商投资企业享受此类定期减免税优惠的? 前提条件之一是,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 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25%,且外商? 投资企业的经营期不应少于10年。?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该类享受定期? 减免税对于“两头在外”的跨境换股,其审? 批登记可以参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 内企业的规定》。由于股权交易双方均为? 境外企业,“两头在外”的跨境换股在审? 批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更多的困难。虽然实? 践中也有一些“两头在外”跨境换股交易? 成功的先例,但对于其税务处理,税务机? 关从保护中国征税权益角度出发,会更加? 严格地审查交易文件和交易环节,鲜见成? 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交易案例。? 虽然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均位? 于中国境外,股权转让协议也极可能是在? 中国境外签署的,但根据印花税的相关规? 定,对于在国外签订的应税合同,应在国? 内使用时贴花。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股? 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即股权的转让方与受? 让方各需就股权让合同缴纳股权转让金? 额0.05%的印花税。如果股权转让的双方? 没有按规定就合同贴花,被转让股权的外? 商投资企业在持股权转让合同进行股东变更登记时,应代股权转让双方就合同补? 贴印花。? 如果中方股东向境外机构或个人转? 让股份,那么,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 向境外机构或个人转让股权一般不适用? 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因此,由于中方股东? 是中国的居民企业,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所? 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该股权成本? 的差额)应并入企业的其他应纳税所得? 额,按25%的税率(或者企业适用的更低?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企业所得税外,股权转让的双方? 还需就股权转让合同缴纳股权转让金额? 0.05%的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纳税申报要求? 当外方股东向中国境内机构或个人? 转让股权时,对于属于非居民企业的外方? 企业股东转让股权相关的所得税款,中? 国采用源泉扣缴制,即由股权转让价款的? 支付方(一般为股权的受让方)为扣缴义? 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从实际支付或到? 期应付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 成本费用时)股权转让价款中扣缴企业所? 得税,并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缴纳代扣的税款。换言之,由股权转? 让价款支付方代扣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的,应向支付方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代扣的税款。? 虽然税法规定了代扣代缴义务人扣? 缴税款的义务,但是,实践中有些扣缴义? 务人没有按照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或者因? 为某些原因无法履行扣缴义务。在这种情? 况下,境外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方则应自? 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 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则为取得? 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 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 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合同或协议?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股权转让对价,? 则非居民企业转让方应在合同或协议生? 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 现,并应就股权转让款全额申报缴纳企? 业所得税。? 与企业所得税类似,个人所得税的相? 关规定也要求支付方在支付股权转让款? 时代扣境外个人股权转让方的个人所得? 税,并向支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代扣的税款。?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境外非居民? 企业股权转让方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由支? 付方代扣代缴时,其申报缴纳地为支付方? (一般为股权受让方)所在地;如果代扣? 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由? 境外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方自行履行纳? 税义务时,税款的申报缴纳地则为被转让供股权变更的相关资料,以确认境外股? 东的股权转让是否已按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转让股权的非居民企业通常会通过代? 理机构履行纳税义务。?
当中方股东向境外机构或个人转让? 股权时,相对于外方股东转让股权来讲,? 中方股东股权转让的纳税申报与缴纳就? 容易许多了。中方企业股权转让方取得股? 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 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但相? 关所得税的申报缴纳仍与中方企业股权? 转让方的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一样,按月或? 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其纳税地点为? 中方企业股权转让方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