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在立法会上表示,有关豁免建议有助于吸引新离岸基金来港,以及鼓励现有的基金继续在港投资。建议同时会增加市场流动资金及金融服务和相关行业的就业机会,也会惠及相关服务行业,如经纪、会计、银行及律师等。“这对于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及加强香港的竞争力十分重要。”
根据建议,离岸基金实体(包括个人、合伙、信托产业受托人及法团),如符合两项条件,可获豁免缴税。这两项条件包括:基金必须是非居港实体,以及并无在香港经营任何其他指明交易以外的业务(附带于指明交易的业务除外)。
条例草案采纳广为其他多个司法管辖区采用而行之有效的普通法原则,以“中央管理及控制”准则,决定非个人实体是否居港者,并可获豁免缴税。建议指明交易的范围涵盖离岸基金通常在香港进行的交易,即证券、期货合约、外汇交易合约、外币、在交易所买卖商品及并非以放债业务形式作出存款的交易。豁免的范围已广被业界接受。
条例草案建议豁免条文的生效日期追溯至1996/1997课税年度。
金融业是香港经济的主要支柱,直接的经济贡献占本地生产总值接近13%。2004年,香港基金管理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总值约为36200亿港元,其中海外投资者的资金约占63%,达22700亿港元。
据马时亨介绍,特区政府在草拟法案的阶段,曾先后就拟实施豁免离岸基金缴付利得税的方案向业界、各关注团体和公众进行了两轮咨询。(完)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昨日在施政报告中宣布,香港将取消遗产税和豁免离岸基金缴交利得税,以吸引投资者和离岸基金,巩固香港离岸金融中心地位。
“香港是亚太地区的重要国际金融中心,我们会继续采取措施巩固这个关乎香港兴衰的地位。”曾荫权说,在严格执行《新巴塞尔资本协定》使香港银行 业符合国际最高标准外,还将采取措施推动债券市场及基金业务的发展,而取消遗产税则成为其中最重要的举措之一。这一建议此前已经由香港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在财政预算案中提出。
据悉,遗产税在1915年引进香港,在香港实施了90年,一直是香港政府方面的一个稳定税收来源。取消遗产税将使特区政府每年减少15亿港元的 收入。但税务专家认为,通过取消遗产税和基金利得税将带来更多投资,由此衍生出的其他税收将可以抵消特区政府损失,同时增加就业。
“即使征收遗产税,富人也会有很多措施避税。”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靳长华告诉《每日经济新闻》,通过信托等方式,富人可以不用交纳遗产税就将财 产交给下一代,并且在遗产税征收过程中,存在诸多豁免条款,使得遗产税实际征收额大打折扣。而国际通常的经验表明,取消遗产税将对高税率地区的投资形成吸 引作用。很多离岸金融中心都通过优惠税率吸引投资。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表示,取消向离岸基金征税,有助于吸引国际资金存放及流入香港。
现在纽约、伦敦及新加坡,均豁免向离岸基金征税。为了吸引更多新离岸基金来港,以及鼓励现有的离岸基金继续在香港投资,香港政府建议在《税务条例》方面引入两套条文。
为符合获得豁免利得税的资格,离岸基金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包括有关的利润为非居住于香港的实体包括个人、合伙、受托人及法团 在香港进行证券买卖交易所获得的利润。证券买卖交易范围包括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交易、外汇交易等。
为落实豁免条文,香港政府加入了具体的防止避税条文。该条文规定,任何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如持有已获豁免利得税的非居港人士的实益权益,将被视作已就该非居港人士从在香港进行的免税证券买卖所赚取的利润赚得应评税利润。
港府在确定应评税利润的数额时,将考虑该人士在有关年度持有有关基金实益的百分率及持有时期。
不过,上述防止避税条文的适用范围,局限于三种情况,包括非真正财产权分散的基金,以及居港人士直接或间接持有获豁免利得税的离岸基金30%或以上权益。
香港政府表明,如实施新的免税条例,香港的离岸基金税务安排会更优于其它国际的金融中心。现在新加坡就居住于当地的人士所持有的离岸基金的权益订明限额为20%,而美国和英国两地则没有这项限制的规定。
上述3个地区都向居住于当地的投资者从离岸基金所赚取的收益征税,不论该投资者在这些离岸基金所持有的权益的百分率,以及获有关收益的地点。
香港政府重申,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获认可的互惠基金、单位信托及类似的投资计划,都可豁免缴付利得税。
相对其他国际金融中心,例如英国和新加坡就从本地基金所赚取的收益而实施的税务安排,由于这些地区的居民普遍须就投资收益缴纳入息税,因而香港的整体税务安排将较那些地区更有利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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