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他与中国外交部官员会谈,又见证了泽西金融服务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这为泽西岛注册基金参与QFII和QDII项目提供了先决条件。次日,他来到上海打算考察自贸区,他透露,泽西岛正打算在上海设立办事处。
作为全球主要离岸金融中心之一的最高行政长官,戈斯特还拜访了中国多家银行与金融机构,寻找彼此合作的可行性。戈斯特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坦言,自己还要做很多“功课”。
戈斯特透露,不出意外,今年底泽西岛一家注册基金有望获得QFII资格,他也希望推动当地基金尽快获批QDII资格,让中国高净值人群通过这个通道在泽西岛投资。
截至去年底,泽西岛注册金融机构的存款达到1399亿英镑,但远东地区的资金占比仅有4%。
离岸信托基金化正流行
《21世纪》:众多中国高净值人群已在泽西岛、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设立离岸信托架构用于财富传承。你觉得相比之下,泽西岛有哪些优势?
戈斯特:中国高净值人群无论到哪里注册设立离岸信托产品,都会面临复杂的税收问题,比如资本转移税、预提税与增值税等,不同岛屿税收制度不同。
泽西岛的一项比较优势,是长期保持“税收中性”制度。只要全球高净值人群在泽西岛注册发起基金或离岸信托品种,其所有资产、资本都不需要缴付任何税费。
《21世纪》:截至去年底,泽西岛有192家挂牌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财富管理。你觉得中国高净值人群要在泽西岛设立离岸信托架构,是选择离岸信托产品,还是发起离岸信托公司更合适?
戈斯特:以前,很多欧美富豪在泽西岛会设立离岸信托公司,但这已满足不了多元化财富管理需求。
最近出现一种新趋势,就是离岸信托架构的基金化,即借鉴基金的运作模式设立离岸信托架构传承财富,聘请一位专业金融投资人才担任基金经理负责离岸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甚至帮助富二代们更好地管理财富。
这种做法的一个好处是,当全球金融市场突发性系统性风险时,基金经理有主动管理能力,能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安全。
双税务、双法律顾问
《21世纪》:国内咨询机构提供的离岸信托服务参差不齐,如果国内高净值群体所认购的离岸信托产品在存续期出现法律问题,泽西岛将如何确保这只产品的合规运营?
戈斯特:首先,每个在泽西岛设立离岸信托品种的出资人,都必须证明资产来源合法合规;其次,泽西岛金融监管部门会不定期现场审查挂牌信托公司的运营状况,防止他们出售一些“存在法律风险”的离岸信托品种。
当投资者的离岸信托产品出现法律问题,首先他要明确这是离岸信托提供方的责任,还是自身问题。若是前者的责任,他需要尽快更换离岸信托提供方;若是自身问题,则要重新评估自己设立离岸信托的每个步骤是否合规合法。
若某个离岸信托被发现存在法律问题而使该离岸金融中心声誉受损,这对在此设立离岸信托的其他投资者也会产生一定影响。比如,相关监管部门会从严调查你的离岸信托架构是否合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漏税等。
《21世纪》:中国高净值人群该如何自我保障离岸信托架构的合法权益,你有何建议?
戈斯特:我个人觉得,中国高净值人群在海外设立离岸信托时,应该先聘请两个税务顾问,一个专门负责自己国内资产的税收问题,另一个则处理离岸信托所在地的税务,这样能确保自己的所有资产财富来源都是“完税”与“合法”的。
其次,还建议配备两个法律顾问,分别向自己提供中国与离岸信托所在地的相关法律建议,一旦投资者掌握相关的税收和法律的建议,就能更清楚了解如何处理在海外管辖地设立投资实体/结构所遇到的法律和税收问题。
但我听说,中国某些高净值人群将两地税务与法律建议,都委托给一家咨询机构操作。(完)
离岸信托(Offshore trust)是指在海外离岸属地成立的信托,在操作上与一般信托类似,它是一个具法律效力的安排,使一名人士(“委托人”)合法地把资产的法定权利转让给 另一名人士(“受托人”),但该资产的实益权利并不属于受托人,而是属于其他人士(“受益人”,可包括委托人本人)。因为特定的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条有 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政策,使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
参考:http://www.koubai.cn/topic/Offshore_trust
]]>家族信托在国内是个新生事物,不过,近一段时间家族信托得到了来自市场的多方关注。
最先让家族信托进入人们眼球的是龙湖地产掌门人分家一事,吴亚军与蔡奎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因此前二人的股权已通过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巧妙分开,分属不同的独立信托,所以,分家并未对公司的运营产生影响。这也让人们进一步看到了信托的功能,这种金融工具并不只是会带来收益。
不过,相较欧洲和美国长达数百年的家族财富管理历史,我国以家族信托为代表的家族财富管理行业还只是刚刚起步。
门槛5000万元起
据北京信托首席研究员兼研究策划中心总经理刘向东介绍,家族信托诞生于中世纪的欧洲,为了满足贵族的需求,欧洲的银行家搭建集合法律、税务、金融等功能于一体的财富管理平台,协助贵族完成财富由一代人向另一代人的传承,由此诞生了一些古老的私人银行以及家族办公室,提供家族信托服务。
刘向东说,在欧美等地,家族信托基金的设置相当普遍。洛克菲勒、肯尼迪等家族的资产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管理。
从定义上来讲,家族信托是对家族财富进行长期规划和风险隔离的重要金融工具,指个人作为委托人,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受益人一般为本家族成员。
就国内而言,财富人口和家族企业与日俱增。有调查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个人总体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80万亿元,高净值人群规模超过70万人。预计2013年中国私人财富市场将继续稳健发展。该报告还认为,中国高净值人群更加关注“财富保障”和“财富传承”,投资心态更为成熟、稳健。
“未来5年至10年,可能大量企业家和成功人士面临财富传承问题,国内对家族信托的需求会有一个大幅度增长。”平安信托产品研发部组合投资总监康朝锋说。
不过,以家族信托为代表的家族财富管理的门槛也是最高的,而且期限很长。今年年初,平安信托推出了一款家族信托产品,信托规模为5000万元,信托期限是50年。
“家族信托适合高净值人群,比如招商银行就给家族信托确定了非常高的门槛:设立家族信托至少要从5000万元起,而符合条件的受托人要满足1亿元以上的金融资产、5亿元以上的财富。”刘向东说。
虽然门槛很高,但利得财富助理总裁、产品总部总经理吴海波认为,一旦某家族和某财富管理机构建立起深入的默契关系,家族客户的黏性也会很大。同时,高数量级的家族财富管理资产也给财富管理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充分了解各家族成员的金融需求和风险偏好等,而且要根据这些不同情况提供“定制化”的服务。“这将考验财富管理机构高端客户的获取能力以及对于不同资产的配置和驾驭能力。虽然门槛很高,但收益也很大。”
有信托业人士将资产净值亿元以上高端客户的家族信托比喻成财富管理“皇冠上的明珠”,认为是未来重点开拓的蓝海。
用益信托工作室负责人李旸表示,目前国内的家族信托主要适用于资金方面,还不能涵盖不动产等。从国外来看,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限于金融机构,比如律师、比较信任的人等都可以,而国内,主要还是金融机构来做。
破除财富传承的魔咒
龙湖地产掌门人分设家族信托避免了股权分割给公司带来的动荡,这让人们看到了家族信托的精巧一面。
刘向东说,目前家族企业和财富的传承成为财富人群越来越关注的问题。而未来想从家族企业经营中抽身的“富二代”会越来越多,这一类财富人群在整个生命周期里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公司及私人的股权变化、投资收益、子女教育、财产继承和资产分配等问题,不仅需要规划一生的财富,而且要考虑到身后的财产配置。
上述调研报告中,只有约25%的受访企业主表示希望由子女接管家族企业,约35%的二代继承人希望接掌家族企业,而约65%至75%的创富一代和二代财富继承人则希望以引入职业经理人、或者只担任股东的方式延续家族企业经营,抑或转卖并退出企业。可以看出,相当一部分受访者愿意考虑借助现代企业管理方式或者金融解决方案来实现家族企业和家族财富的平稳交接。
“家族信托的设立主要用于解决财产传承,尤其是为拥有家族企业的人士实现有效、平稳的家族股权转移和管理,而这类人群也可借助家族信托解决诸多潜在的财产损失风险问题,如经营风险、子女过度消费和婚姻接替等问题。”刘向东说,家族信托还可用于养老保障信托、公益信托等。
据吴海波介绍,从国外的经验看,在家族财富管理方面,因为家族成员众多,关系错综复杂,一家之主在世之时往往会将家族财产分配情况通过信托的方式传承给家族成员,以免在去世后家族成员产生财产官司或财产挥霍的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税务筹划和利益平衡。
在国内资产管理群雄并起的格局下,相较于基金、券商、期货及第三方理财等机构,信托公司在家族财富管理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其投资范围比较广,横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可以在多个领域进行配置并且在受益权设置、分配方式等方面更为灵活。比如,平安信托的家族信托产品在受益人设置上,可设置他益受益人,并可中途变更,限制受益人权利;在信托利益分配上可选择一次性分配、定期定量(比例)分配、附带条件分配等方式。
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家族信托是信托财富管理回归本源之举,同时,由专业人士管理的信托财产,其运营和支配受家族成员和信托公司的双重监督,这有利于破除“富不过三代”的魔咒。李旸说,在国外,家族信托在税务管理方面会有一定优惠和政策支持。国内目前在财产传承和转移方面,有些法律还不是很明确,所以,家族信托在现阶段更多是一种探索和尝试。
设立时还需多方考量
“目前,一些主要的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已经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更多的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也开始布局。”康朝锋说,平安信托在慈善信托、单一万全信托业务积累了超过10年的运作经验,为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打下了良好基础。
另据了解,上海信托宣布将着手为中国的企业家度身定制具有家族特色、家族文化的传承规划;北京信托也表示应该运用家族信托解决家族财富发展和风险防范。
不过,对于有家族财富管理需求的人来说,设立家族信托需要进行多方面的考量。比如,设立的地点。
“家族信托的设立地点很重要。没有移民计划的客户可以选择境内家族信托,当然也可以选择设立离岸信托。委托人必须先清楚各地相关法律法规,再选择最符合自己需要的地点。”康朝锋表示。同时,也要考虑受托人的因素,比如受托人的品牌和服务能力。刘向东说,“选择家族信托要选经营稳健、信托财产管理能力强的信托公司,也要明晰受托的信托财产、确立管理目标。”
在刘向东看来,服务是客户在挑选财富管理机构时最多被提及的标准。另外,“财产规划是对个人或家族的所有类型的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安排,高净值客户对财富增值手段较为看重;而超高净值客户,更看重财富的保密度和服务的私密性。”
“在制定家族信托契约的过程中,信托公司通过与委托人的全方位沟通,根据委托人意愿可以灵活定制信托当事人各项权利义务、资产投资范围及策略和信托收益分配方案,并由此产生不同的信托计划条款。”康朝锋表示。家族信托按照设立方式的不同,分为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对于遗嘱信托,委托人在其生前可以变更或撤销信托;而合同信托,除非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明确保留了撤销权和变更权,否则,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
“在费用方面,以英国家族信托为例,收费取决于受托人的工作量。全权委托、量身定制的家族信托收费稍高,而模板信托则收费较低。”国内的情况,刘向东举了招商银行家族信托的例子,招行采用“年费+超额管理费”的形式。年费按托管资产的一定比例收取,比例取决于信托的复杂程度等;超额管理费则针对超出委托人预期收益的部分收取,招行的提取比例是20%。此外,还有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合作机构的费用等。
]]>作为离岸信托的委托人,民营企业家陈强(化名)对它有着极高的期望值——他希望能将自己经营的境内企业股权、持有的所有房地产与有价证券(债券、股票)悉数装进一个家族离岸信托,用于财富传承与举家投资移民。
但是,在寻找私人银行设计离岸信托架构过程,他屡屡碰壁。因为内地私人银行只接受现金与有价证券作为离岸信托资产。
私人银行的“谨慎”,某种程度催生了私人信托公司(PTC)模式兴起。
所谓私人信托公司,是专门为某个离岸信托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的职责是作为离岸信托的受托人,负责管理委托人的整个家族资产。
私人信托公司在董事会设置时,将专业机构与委托人家族成员一并列为受托人,增强委托人家庭对离岸信托资产处置的控制力。
正因委托人家庭对离岸信托资产管理的话语权增加,他们会就通过私人信托公司,放心将房地产、企业股权一并纳入离岸信托资产池。
但私人信托公司能否对专业机构构成实质性制衡?这个新生的“舶来品”,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家族成员做“委托人”
至今,陈强并不理解为何私人银行拒绝将企业股权与房地产纳入离岸信托资产池。
事实上,这某种程度反映中国法律在离岸信托领域的空白。
“一旦企业股权与房地产变成离岸信托资产,企业所有权随之归属于受托人(离岸信托服务商),企业经营分红与房地产升值收益也归离岸信托所有。”一位离岸信托服务商说,万一在信托存续期出现企业股权转让或房地产出售,是受托人还是委托人说了算?这牵扯到离岸信托设立初期,是否对企业股权、房地产两类资产的受益权、所有权与管理权进行明晰划分。但目前,中国法律这方面仍是空白。
他直言,最坏的情况是离岸信托服务商作为受托人,不得不行使企业股权或房地产转让的管理权限,这也是私人银行不愿“接单”的原因之一。
然而,在私人信托公司面前,这个问题迎刃而解。
私人信托公司董事会除了聘请离岸信托服务商等专业机构,还加入委托人家族成员。信托资产中,企业股权或房地产转让决策与利益分配调整,某种程度可按照家族成员的意愿操作。
“在私人信托公司董事会里,公司董事、保护人、指定人都可以是家族成员或家族非常信任的律师,甚至是离岸信托委托人。”他指出。但考虑到税收和金融监管等因素,私人信托公司股东通常不会选择个人担任,而是寻找一个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作为信托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利益的名义股东。
在信托法律相对完善的泽西岛与根西岛等离岸金融中心,通过SPT设立的私人信托公司相当普及。
为了迎合个别中国富豪对离岸信托资产财富的控制力,个别离岸信托服务商甚至将SPT,替代专业机构在私人信托公司董事会席位,进一步削弱专业机构管理权限。
然而,过度的迎合,往往造成对这类离岸信托金融监管的真空地带。
SPT十分隐蔽,当离岸信托与私人信托公司面临金融监管部门调查时,其能最大限度确保信托内部信息的私密性,成为某些个人绕过金融监管转移非法资产的工具。
“目前,私人信托公司被要求必须由职业性的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和服务,如果没有一个职业性的受托人,就无法获取牌照。”前述人士说。如根西岛规定,私人信托公司的设立,需要取得根西岛金融局许可,或者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有一家在当地取得牌照并受监管的信托公司。
泽西岛财经事务发展局全球业务拓展总监理查德·科里根向记者表示,泽西岛也对私人信托公司强化监管,包括要求私人离岸公司引入当地金融人才作为非执行董事。
争产问题内部解决?
“事实上,多数私人银行基于风险考量,不敢随意向客户推荐私人信托公司模式。真正运作这类业务的,主要是独立的离岸信托服务商。”前述离岸信托服务商说,增加私人信托公司模式创建更复杂结构的离岸信托,承诺可以绕过监管实现非法目的——包括转移企业股权的逃税功能,相当有吸引力。
他透露,目前国内富豪通过私人信托公司模式建立离岸信托的主要考量(怎样设立离岸信托),是避免家族财富继承人或离岸信托受益人针对离岸信托财产分配不公要求诉讼,相关矛盾可以通过私人信托公司董事会内部解决。
陈强对私人信托公司的最大期望值,是令子女成为公司董事会成员。这在纯粹的离岸信托产品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它违背境外离岸信托地相关法律条款——允许第三方加入离岸信托决策层。
陈强最大的担心,是按私人信托公司董事会管理架构,任何加入董事会的家庭成员,都有权利争取更多财富传承资金,尤其是对企业股权的争夺,甚至不惜借机干涉企业经营管理决策。
“感觉一下子对家族成员缺乏约束力。”他说。
对此,私人信托公司设计机构曾建议他在离岸信托架构引入保护人制度。所谓保护人,可以直接撤换受托人并指定新的受托人,尤其在私人信托公司要求修改契约或重新分配财产时,需要征得保护人同意。
起初,陈刚对引入保护人制度颇感兴趣,但当他发现多数离岸信托地对保护人的权利范围缺乏法律限定时,又担心执行难。
陈刚说,他所需要的私人信托公司,是让子女作为离岸信托受托人同时,能长期持有家族企业以达到家族财富传承的目的,而不是利用受托人身份过度干涉家族企业运营,甚至出售家族企业股权套利。
不过,要满足这些要求的离岸信托地并不多。此前,英属维尔京群岛曾颁布《维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VISTA),规定离岸信托及私人信托公司一旦选择适用这套法案,受托人将被禁止干涉公司实际运作,公司具体运作权转交给公司董事。
然而,对于将私人信托公司落户维京群岛,陈强一直很犹豫。因为来自维京群岛的私人信托机构设计方对他企业股权的估值,超过他心理预期的20%。
“信托公司是按照财产标的收费,只要放入离岸信托的资产估值越高,相应收费也水涨船高。”陈强直言。
鱼与熊掌,难以兼得。在离岸信托市场,这套定律依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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